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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甲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温*乙,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未建立感情,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族暴力行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温*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8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温*乙,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信任,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后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的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温*甲与被告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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