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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