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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于1990年11月21日向村委及政府提出申请建房,1991年李**管所发放准建证。原告获得准建证后,于2014年10月建房时,被告阻碍,后经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请求排除妨害,属侵权之诉。但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对所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且其所提供的准建证上的申请人系其父亲李**,李**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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