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杨**、石建国与被上诉人戴*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杨**、石**与被上诉人戴*撤销权纠纷一案,2015年11月6日,商丘**民法院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杨**、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杨**、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庆才,被上诉人戴*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杨**、石**在2015年7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受理此案。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戴*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杨**、石**所起诉的被上诉人戴*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梁园区辖区为理由,裁定驳回商丘**有限公司、杨**、石**的起诉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48号民事裁定;

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