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梁**、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15年11月19日,原告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梁**、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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