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梁**、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15年11月19日,原告蔡**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梁**、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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