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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吴某甲因离婚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叫吴**,2007年5月5日生育一子叫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3月份,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分居已长达六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5年4月8日经开封**民法院判决,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张**为其监护人。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吴**、儿子吴**由被告抚养,原告婚前财产:四组组合柜、条几柜一组、梳妆台一个、沙发一套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告的财产可以归原告所有,但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一个。

原告提供了(2015)开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宣告原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张**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叫吴**,2007年5月5日生育一子叫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3月份,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分居已长达六年。2015年4月8日经开封**民法院判决,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张**为其监护人。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四组组合柜、条几柜一组、梳妆台一个、沙发一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吴某甲同意离婚。原告提出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及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均为未成年人,一直在被告家中生活,且原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原告提出孩子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吴某甲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王某某婚前财产:四组组合柜、条几柜一组、梳妆台一个、沙发一套归原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

三、原、被告婚*女儿吴某乙、儿子吴**由被告吴某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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