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