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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潘**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大**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安阳大**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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