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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全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元*全诉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的白灰,折款51970元,因被告当时未支付货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现经原告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货款519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欠原告货款,原告所诉事实子虚无有。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被告用的名字是董**,从没有用过董**这个名字,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递交的证据材料有:

被告出具欠条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1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白*折款51970元,因被告当日未付货款,即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证明欠到原告货款5197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应系其本人对欠款事实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所诉,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元*全白灰款51970元。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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