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170000元,其已于2014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不属于本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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