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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与被告周**、周**、周**、周**、周**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周**、周**、周**、周**、周**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先诉称,五名被告都是我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我已80余岁,右眼现在完全看不见东西,耳朵又听不见声音,并且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分别在南阳市**民医院、惠*新药店等药店买药治疗,每月药费、生活费计1900元,请求法院判令五名被告每月向我支付生活费及医药费200元,每年定期探望我。

被告辩称

被告周**、周*献辩称,赡养老人是理所应当的,我们一直都在赡养着母亲,主张兄弟姊妹们轮流赡养。

被告周**、周**辩称,我们一直都在赡养母亲,如何赡养遵从母亲意见。

被告周**辩称,我一直赡养母亲,如何赡养都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与五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五被告现均已成家,原告年迈多病,独自生活困难。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医药费条据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孟*先无劳动能力,独自生活比较困难,五被告都表示愿意亲自赡养母亲,但对赡养的方式是支付赡养费还是轮流赡养存在分歧。本院认为,支付赡养费与亲自赡养老人不冲突,根据原告的意愿及其身体状况与生活习惯、五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并参照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五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70元赡养费为宜,至于随哪个子女生活由原告自己决定。同时,赡养义务也包含子女对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故五被告每年均应探视原告两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周**、周**、周**、周**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孟**支付170元赡养费。2016年2月1日,五被告每人向原告孟**支付2016年上半年的赡养费1020元;2016年7月1日支付2016年下半年的赡养费1020元。此后每年1月1日支付上半年赡养费,7月1日支付下半年赡养费。

二、被告周**、周**、周**、周**、周**每年探视原告孟**两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五被告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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