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河南大**限公司,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畴,应当裁定驳回郑**的起诉。

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1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借(人民币)700000元,被上诉人并向上诉人出具借款收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照约定给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偿还,后经上诉人多次催要无果,为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裁定书;2、被上诉人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有义务偿还上诉人本金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3、两审诉讼费均有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案因涉及河南大**限公司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已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刑事判决生效后将由公安机关启动受害集资人的债权登记工作,统一清理集资清退,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郑**起诉无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据》等书面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系本案债务人,但依据2013年1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显示,涉案的70万元欠款涉及河南大**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郑州市公安局已对涉案河南大**限公司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郑**的上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