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限公司诉被告罗**、孙**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宝**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由被告罗**、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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