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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宝**限公司与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宝**限公司诉被告吴**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宝**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宝**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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