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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有婚外情,经多次劝阻无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生气是因为家常小事,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另外,我没有婚外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以被告有婚外情,引起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慎重对待婚姻。本案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应当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当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增进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今后应尊重和爱护妻子,消除妻子内心的顾虑,努力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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