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有限公司(下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下称澳华置业公司)、原审被告李国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侯**,被上诉人澳华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全喜,原审被告李国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焦作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2034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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