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张*诉被告巩**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张**、张*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张**、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