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明州、张*、张**、张静诉巩**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张*诉被告巩**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张**、张*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张**、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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