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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葛**与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葛**因与被申请人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葛**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同一证人出具互相矛盾的证言,涉嫌作伪证,一审法院竟然采信其为再审被申请人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明显违反民诉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并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就维持原判,系认定事实错误;2、再审被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中所称后来形成的三方协议并未达成一致协议,根本不存在,支撑其所有说法的中介公司雷田田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应采信。3、再审被申请人的违约事实清楚,二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及再审被申请人变更土地过户、进行物业交割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王**、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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