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岳**、邢**、郭**、张*、杨**、岳**诉被告长葛市**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岳**、邢**、郭**、张*、杨**、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岳**、邢**、郭**、张*、杨**、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