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修民保字第10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申请人郭**所有的位于解放区烈士街南极巷改建楼403号,焦房权证解字第063u0026amp;amp;hellip;247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郭**所有的位于解放区卫校西街月季花苑7号楼1单元3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u0026amp;amp;hellip;618号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有限公司开发的修武县竹林大道430号盛华苑小区1号楼一单元1402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u0026amp;amp;hellip;113号房产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