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祖*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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