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周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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