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中国银行**陇西支行与贾创业、苏天堂民事裁定书
齐人与郑州毛**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甲与被告**有限公司、于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河南科**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河南东**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郑州正**限公司、苏兴江、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