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被告河南东**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郑州正**限公司、苏兴江、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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