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庙信用社诉被告郭**、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庙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五十九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七十九元五角,由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庙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