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有限公司、于某某、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以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章**与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闻**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陇西支行与贾创业、苏天堂民事裁定书
齐人与郑州毛**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陇西支行与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舒*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王**等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建设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虞城县鑫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