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与被告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2元,由原告中国**州陇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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