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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高*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崔*与高*甲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1999年12月24日生育高东宛,年月日生育小儿子高*乙,2009年10月29日崔*与高*甲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现崔*为变更抚养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庭审中原被告两个婚生子均已到法庭,但崔*明确表示怕两个孩子受刺激、受伤害,不让他们出庭作笔录。现查明两位被抚养人均已年满10周岁,须表明自己的意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崔*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崔*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原审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崔*负担。

上诉人诉称

崔*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高东宛、高*乙均已满十周岁,也表示愿意跟随上诉人生活,且在离婚后两个儿子一直跟随上诉人生活,由上诉人照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高*甲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孩子们愿意跟着谁就跟着谁,这几年他们的抚养费都是我出的,故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除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在二审庭审中,崔*与高*甲的婚生子高东宛、高*乙均到庭接受了询问,高东宛明确表示愿意随高*甲生活,高*乙明确表示愿意随崔*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均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对于子女到底由谁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确定,就本案而言,关于高*乙抚养权问题,高*乙正处于长身体、增知识,接受义务教育时期,需要有一个固定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角度,高*乙可随崔*一起生活;又鉴于高*乙已年满十一周岁,经征求其本人意见,高*乙也愿随崔*一起生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3)款之规定,对崔*要求变更高*乙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问题,崔*要求高**每月按1000元的标淮计算,而在庭审中崔*又未提供高**目前有无固定收入及收入情况合法证据进行佐证,仅凭以高*甲有能力支付的想象来推断,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由此本院从保障高*乙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并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条件和消费水平,酌定高*甲每月支付高*乙抚养费500元较妥。关于高**的抚养权问题,考虑到高**已经适应了目前的生活环境,且明确表示愿意随高*甲生活,因此保持现状应更有利于其身心故崔*要求变更高**抚养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考虑到高*甲抚养高**亦需花费大量的精力、金钱,故高**年满18岁之前双方当事人互不支付高**、高*乙抚养费用,待高**成年之后,由高*甲每月支付高*乙抚养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

二、婚生子高*乙由被上诉人高*甲抚养变更为由上诉人崔*抚养,由被上诉人高*甲自2017年12月24日之日起每月支付高*乙抚养费500元至高*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上诉人崔*的其它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被上诉人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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