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合作路1号院17号楼3单元27号,应当由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刘**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依法应由被告刘**的住所地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