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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总公司与毋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储运工**公司诉被告毋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储运工**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作市储运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焦作市储运工**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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