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在庭外用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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