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与蔡**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不服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2015)鹤中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四建公司称,其不欠刘**借款,鹤壁中院作出的(2014)鹤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刘**与被告之一蔡国顺涉嫌虚假诉讼。请求执行法院暂缓向申请执行人刘**支付已扣划其款项,以免造成损失无法追回。并请求撤销鹤壁中院作出的(2015)鹤中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

鹤**院查明,该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鹤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蔡**、河**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河**建对该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后,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9月7日向鹤**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鹤**院于2015年10月27日扣划四建公司的存款3016168.42元。

本院认为

鹤**院认为,四建公司提出的刘**与蔡**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对判决认定事实不服等执行异议,主要内容是对生效判决不服,其应通过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随裁定驳回了四建公司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四**司所提执行异议,实质内容是对生效判决不服,不属执行异议审查内容,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鹤壁中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并无不当。对四**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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