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卫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某某曾以被告张*长期外出打工,对家庭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2015)卢*一初字第350号判决书判决原**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现原**某某在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以相同理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原告卫某某在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以相同理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卫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