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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