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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任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任高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6日以双方和解,被告已归还借款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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