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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与马**、陈**、陈**、陈**、陈**、陈**、靳**、陈**、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信用社与被告马**、陈**、陈**、陈**、陈**、陈**、靳**、陈**、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沁民西*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陈**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焦作**民法院。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焦*二金终字第0008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信用社于2016年3月1日以诉讼请求不全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马**、陈**、陈**、陈**、陈**、陈**、靳**、陈**、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陈**、陈**、陈**、陈**、陈**、靳**、陈**、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马**、陈**、陈**、陈**、陈**、陈**、靳**、陈**、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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