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董**诉被告范**、陈**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8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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