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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有限公司诉辛**、杨**、赵**、黄**、牛*、杨**、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杨**、赵**、黄**、牛*、杨**、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辛**、杨**、赵**、黄**、牛*、杨**、魏**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5元,减半收取为4418元,由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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