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