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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