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不服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不服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已变更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已变更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