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不服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已变更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已变更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