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超锋与全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常超锋申请执行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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