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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华**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河南世**限公司天旺店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限公司、河南世**限公司天旺店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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