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新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濮阳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二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天津新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天津新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