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唐**、芦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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