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行食品**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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