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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中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大中诉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2010年原告将自己的部分房屋卖给了孙某某,应孙某某的要求将房屋权属证明交给其保管。但孙某某和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房屋均转到孙某某的名下。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违规行为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2015年4月28日,原告向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孙某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房主夫妻双方签字的文书,以及办理时原告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要有原告夫妻的委托书、委托人的签名)。但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5日内没有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答复。2015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告督促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责令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于8月3日收到原告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超过两个月未向原告作出任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答复原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被告邮寄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其中被申请人为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事项为:1、要求查处被申请人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2、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孙某某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原房主程大中夫妻双方签字的文书,以及办理时申请人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的,要有申请人夫妻的委托书、委托人的签名);3、要求追究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渎职行为;4、要求将对被申请人的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告于2015年8月3日收到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寄交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职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基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实施情况并不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大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程大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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