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限公司诉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太**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太**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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