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被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