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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限公司与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限公司诉被告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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