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思**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思**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